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其摄影功能的不断进步,拍摄从摄影师“飞入寻常百姓家”。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所拍摄照片是否受到版权保护?《著作权法》对于“日常记录性的照片”和“摄影作品”如何界定?法律专家逐一答疑。
网友疑惑: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能否受到保护?
在电子科技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拍摄”不再属于摄影师的专利。在数码相机与高像素手机广泛运用之前,人们一般使用胶卷拍摄风景、人物等照片,随着手机的普及以及性能的提升,“随手拍”已成为人们日常习惯性动作之一,利用手机对事物进行简单的记录,或是兴之所至随手拍摄一张,成为了民众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举动。
科技的发展为传播提供了便利,既然可以随时随“拍摄”,也可以随心所欲“发布”,社交平台成为人们展示自己生活的舞台。然而在互联网的“便利”背后,也存在版权保护的灰色地带。从事摄影行业十多年建筑摄影师张飞宇从事拍摄城市风光、房地产、景观摄影等工作,作品大多用于楼盘广告发布。作为专业摄影师,他也和绝大多数普通网友一样经常会在朋友圈发照片,但因为职业原因很少使用手机拍摄。“手机拍摄的照片也很少会打水印,相机拍摄的照片会在角落加入自己的水印logo。”
张飞宇告诉记者,自己的作品大多经过双方签订合同,没发生过作品被盗用的情况,或者说他也很少有时间去搜索自己作品的被使用状况。据了解,不少从事摄影工作的受访者都普遍认为,所有类型的摄影作品都应该受到版权保护。“最低限度要告知作者,以及在使用他人图片时提及作者姓名。”张飞宇补充说道。
近年来,除了摄影作品外,文学、艺术、音乐、舞蹈等方面的作品都呈现井喷式的增长。然而这些“作品”是否全部都可以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这一点值得探讨。
专家说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独创性”
或许对于每个人来说,由自己精心拍摄的照片,每一幅都是独一无二的“作品”。然而总的来说,日常记录性质的照片和摄影作品是存在一定差别的,个人拍摄的照片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作品”的定义说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袁苍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换而言之,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现为拍摄者在拍摄时对拍摄器材、场景、角度、焦距、光线乃至时机等的个性化选择与判断。日常记录性质照片中并非所有均具有独创性,如完全由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或是纯粹复制性拍摄的照片等,因无法体现拍摄者与众不同的个性而无法构成摄影作品。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关于作品界定的几点思考》文中曾提到,比照30年前,如果把日常性质记录照片都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这个数量是无比惊人的。关键的问题是虽然与30年前比较,长篇小说或摄影照片在质量上是同等的,甚至超出了30年前作品的质量水平,但是它们在30年前可能是稀缺的,在30年后的今天已经失去了稀缺性。
假设我们日常做拍摄的作品具备“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所提及的对于作品的定义,那么在社交平台发布由个人所拍摄的照片作品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是否会因发布平台性质而有所不同?袁苍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我国在著作权取得上采取自动取得制度,个人拍摄的照片构成摄影作品的,自拍摄完成之日起受著作权法保护。”
解惑1:日常在社交平台发布照片时想要保护摄影作品的版权,应如何正确操作?
在社交平台上传摄影作品时,可加上作者水印或进行权利声明。
解惑2:若摄影作品发布时被社交平台赋予了“水印”,照片版权归属个人还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而水印仅能起到宣示享有权利的作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社交平台享有著作权。
解惑3:对于他人朋友圈里发布的照片“不问自取”,在哪些情况下或会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别人朋友圈发布的照片,若在照片上进行署名、进行商业性使用,或者上传到网络上供用户在线浏览或下载,涉及侵犯他人对其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岚 通讯员:韦佳佳
头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耀烨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摄影作品,都是会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最好要进行登记之后,才有足够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拥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网友咨询:
摄影师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
律师解答:
影楼拍摄的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要分具体情况考虑。影楼拍摄婚纱照,属于委托作品,照片著作权的归属要看双方是否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照片著作权归影楼。
1、影楼拍摄的照片的著作权,拍摄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确定著作权归属,合同要写明谁享有著作权,谁就是著作权人。
2、拍摄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根据法律规定,会推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影楼,其他人想使用照片的,要事先经影楼许可才可以。
3、虽然影楼对照片有著作权,不代表就能随便使用照片。因为照片还涉及被拍摄人的肖像权,要经过肖像权人许可才能作经营使用,否则,照片的肖像权人可以追究影楼的侵权责任。
4、委托作品著作权约定合同的内容。
律师补充:
著作权去哪个部门申请?
一般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各省级版权行政部门申请。
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在照相馆拍摄的照片实际上是被拍摄者委托摄影师为其创作的摄影作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应当由作为受托人的摄影师享有。被拍摄者并不享有照片的著作权,只能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照片。如果被拍摄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超出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使用该照片,将构成对摄影师的著作权侵犯。若缺乏合同约定,拍摄者不能随意使用照片,作为著作权人的摄影师也不能对照片进行商业性使用,否则,可能构成对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的侵犯。
赵鹏律师简介
赵鹏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自从事法律服务以来,本着“以律师为业从之,以工匠之心处之”的态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念和探求公平正义的理想,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每一件受托之事。
相关问答
[回答]问题解答:照片是有著作权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通常而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创作人的,也就是摄影师。所以在无事先商讨的情况下,即使是被拍的模特,将摄影师拍摄自己的作品擅自商业使用的话,那都算是...通...